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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保监会向各银保监局、各银行保险机构下发了《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乱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意在规范金融行业对个人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权益。
从总体目标来看,《通知》要求全面梳理和排查银行业保险业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问题和漏洞,深入整治侵害消费者信息权益乱象,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机制,完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存储、传输、删除等各环节管理流程和操作要求,提升个人信息管理规范性,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包括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利用APP获取手机通讯录、监听语音等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或购买消费者信息;在APP、官网中没有披露隐私政策或者隐私政策中没有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规则等。
➢ 未采用加密措施确保数据存储的保密性,数据存储管理混乱,如机构人员将未脱敏、明文存储的个人敏感信息存储至个人办公电脑、u盘或者移动硬盘。
➢ 个人信息在传输过程中保密不合规、不完整,如通过私人邮箱对外发送消费者个人信息、保险公司的机构人员利用职权篡改消费者个人信息。
查询操作不规范。如保险公司查询权限未做严格限制,导致没有查询权限的员工可以查询到完整的保单号、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未经脱敏处理的个人信息。
通过违规、过度使用用户个人信息、追踪用户行为、恶意窃取交易信息等方式进行不当营销,由此引发了骚扰电话、推销广告等行为
在无法定事由且未获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将消费者个人信息提供给外部机构或其他个人;向外部机构或个人贩卖消费者个人信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网信部门规定,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未对各类消费者个人信息电子数据和纸质材料规定保存期限和到期删除、销毁要求,未明确删除、销毁的程序和方式。如:
▫ APP注册非常容易,但在业务终止时,注销还需要额外提交用户真实姓名、住址、邮箱、身份证号码等信息,APP运营者并未明确额外信息在注销后是否会删除或销毁;
▫ 信用卡、贷款、保险等业务申请未获通过的,未将申请材料及时退还消费者或按规定删除、销毁,导致客户经理或保险代理人长期保存消费者个人信息等。
➢ 与第三方合作机构合作不审慎。如未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合作机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风险管理责任;未有效监测第三方合作机构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情况等。
➢ 违反规定向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供个人信息。如向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供个人信息超出合作业务必须范围、未进行必要脱敏;未使用有效加密方式通过互联网等不安全渠道向第三方合作机构传输个人信息等。
同时,《通知》要求强化整治问责。对于整治发现的问题,银行保险机构要逐一建档,确保整改到位、问责到位。对违反银行业保险业规章制度的问题,要依规处理;对不当操作行为,要立即叫停或纠正,出现泄漏个人信息等严重侵害消费者信息安全权问题的,要问责到人;对涉及违法犯罪的问题,要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此外,各银行保险机构还需要建立长效机制。根据《通知》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应深入剖析本次专项整治发现的问题,查找问题根源。问题原因在下级机构的,要压实分支机构责任,不折不扣完成整改;问题根源在总部的,要及时调整和优化相关工作机制,强化制度约束和责任落实,推进根源性整改。
《通知》显示专项整治工作划定三个阶段:
一是自查整改阶段。2022年8-9月,各银保监局组织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含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认真开展对照自查,在自查基础上及时完成整改。
各银行保险机构应于9月2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书面报告属地银保监局,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应于9月20日前将自查整改报告报送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二是监管抽查阶段。2022年9-11月,各银保监局在机构自查基础上开展监管抽查。抽查对象和抽查数量由各地银保监局根据辖区情况自行决定,应突出重点机构和重点业务。
三是总结汇报阶段。各银保监局应于2022年12月20日前,向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报送银行保险机构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乱象专项整治工作报告。
在数字经济时代,随着金融科技的高速发展,银行、保险等机构都在全力打造数字化金融,而由此引发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却愈来愈突出。
金融机构在合理利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同时,需要兼顾个人信息的权益保护,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机制,规范个人信息处理和管理行为,提升个人信息保护能力。